(走进中国乡村)反向抛出橄榄枝 浙江乡村“进城招工”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人工智能蕴含着巨量的机遇,同时也隐藏着难以预料的威胁。【摘要】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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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14]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1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503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人类通过程序给人工智能产品设定行为目的和行为边界,但人工智能产品基于算法和深度学习,产生了自我意志,出现了超出人类通过程序设定的行为目的和行为边界的情形。据此,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应当看到,虽然我们应当承认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成立故意和过失的可能,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产品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判断,应与对自然人责任主体的主观罪过判断有所区别。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1/3以下给出相关意见的法官认为中等程度或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产生其他潜在的负面影响。

律师对未来是否会参与视频录像的看法 如下表17所示,绝大多数参加过试点项目的律师表示,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如果联邦司法会议今后允许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他们将继续参与(占所有律师的76%,78%的律师有庭审录像经验,75%的律师没有庭审录像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书面通知是否录像也是可以的。原载《东南法学》2017年春季卷,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6月版,第47-86页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庭审 。表2和其他表中的报告信息来自法官调查,由于对特定问题没有作答,或因为部分调查问卷仅针对参与的法官(A至C行),总人数可能并没有达到110位。

从2011年我们发送的试点调查来看,可以知道,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一般比没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更加支持视频录像。表5:截至2015年7月18日,通知、同意、保存、记录并公布法庭诉讼的数量 a.经分析,我们了解到,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的两个附加案例已经在试验期间被通知和录像,但是没有公布,可能是因为该地区法院允许律师在庭审录像后30日内撤回公开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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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案件中,庭前会议前后与律师的非正式讨论中,其中一个法官也表达了对视频录像的期待。律师无需按照通知内容行事,事实上也很少有人这样做。几年来,支持视频录像的试点法院法官人数略显上升,从4年前的43%上升到现在的49%。我们已经采用地方法规或一般法规授权视频录像,并有足够的设备记录庭审并将其上传至联邦法院官网www.uscourts.gov。

如果法官想要单人屏幕效果(例如,每次只显示一个参与人,律师或证人),这时就特别需要有人能够灵活操作录像设备,并将镜头聚焦在说话者身上,而不要每次显示四个固定录像角度的分区屏幕(通常聚焦在法官、律师、证人席和证据表)。这样一来,每位观看试点项目视频的观众,都会在屏幕上看到一份简短的调查问卷,他们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填写。在没有参加过视频录像的法官中,79%的人非常反对或一般反对视频录像。6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会有以下影响: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2人)。

法院联络员保存所有被通知录像案件的清单,并将相应的文件提交给中心。对于表10中列出的视频录像的大多数影响,试点法官的答复按照不同比例显示在第1栏和第2栏中,即视频录像会对参与者没有影响或产生较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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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该数字反映了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表格情况。例如,其中一位法官表示,他决定不公开庭审,因为证人已经详细证实了另一个人说谎的理由。

每当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代表将会发出申请视频录像通知,给当事人提供答复的截止日期,一般是在既定诉讼程序的两周前。许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拒绝了视频录像,这样一来肯定减少了视频录像的机会,或者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回答,当事人便不作答。在联邦法院和联邦政府的非法院部门工作的人员比例基本持平(见下表22)。我们仅向提交表格并标明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调查。35位受访法官(约1/3的法官有录像经验)最常提到的好处就是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的机会,增加公众对联邦法院的信任和理解。有多种形式的庭审可以被录像,包括正式庭审、处分性动议听证会、常规性动议听证及证据性听证。

一位法官曾经提到,由于他没有参与管理通知和同意程序,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摄像机是什么时候打开的。一般来说,他们在庭审录像中表达的观点很有可能是从有利自己的立场出发。

虽然这一报告没有得到联邦司法中心的评论,但能够反应联邦庭审直播录播改革的情况和各方对它的态度。多位法官也提出其他改变,包括:及时提供录像(4人)、允许媒体参与视频录像(2人)、让更多法庭能够使用录像设备(2人)。

我们已在致谢中列出了他们的名字。其他案件类型参与录像试验的数量很少,如专利、版权、商标和移民案也有被提到过。

调查问卷会以不同方式分组,根据感兴趣的研究问题,可选择不同方面的信息。案件未按预定日期进行。第二最常被16位受访者提及的好处是,视频录像能够让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观点也许会发生变化或者他们改变后的观点会成为试点项目的最终公布结果,因此这些数字细微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调查结果。

操作录像设备被视为是最占用工作人员时间的。或向陪审员释放证人或证词特别重要的信号(70人,占65%)。

试点法院的IT人员在需要花更多精力准备每场需要录像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使用便携式设备的法院。四年的项目中,仅仅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最终只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

c.这些信息来自试点法院的录像,且录像的情况会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www.uscourts.gov。基于这些情况,视频录像对这些参与者的影响可能会减少。

试点项目在14个地区法院尝试使用庭审录像。这些条件可以解释这组支持庭审录像的律师为何会占如此高的比例。大多数法官和律师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有很大的积极影响,包括公众获取法院信息和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但是,在这些及其他地区法院,有更多法官想尝试记录庭审过程,如,马萨诸塞州法院3/4的法官及密苏里州东区法院3/8的法官均表示自愿参与庭审录像。

还有一些法院使用便携式设备以便在不同法庭中使用。审判法官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处理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潜在危害。

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每次庭审录像都是经验学习,但结果却很少有机会使用录像设备。法院的联络员会把具体诉讼的书面通知及当事人的同意书一并交给中心。

也有一些法院制定了特定的通知程序,助理通常先给每个案件做标记,只要诉讼程序日程表制定好就立即发出通知,每个程序只需花几分钟。专利/版权/商标案件是最有可能被记录和最终公布的:26%的被通知案件最终会将录像上传至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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